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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 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(6)表一
   
| 子   公   司   考   评   情   况 | 考 评 时 间 |   | 自  评  分 |   |  
| 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概况:(附:图片资料) |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表二 第五部分  事故调查处理   5-1事故调查制度     一、根据国家劳动保护、安全生产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特制定公司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。各级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。     二、事故调查处理原则:坚持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,即: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、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、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,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。     三、事故分类及处理级别(本条所称的“以上”包括本数,所称的“以下”不包括本数)     1、轻伤事故:由指挥部/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、报告。 2、一般事故: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 注: a、公司授权或委托子/分公司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司、工会、检察院、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司报告。 b、本着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,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,在公司授权或委托下,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,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处理,并报公司备案;2人死亡事故,报公司批复。一次1~5人重伤事故由子分公司处理;一次6~9人重伤事故,由公司授权或委托,子分公司处理并报公司核备。     3、较大事故: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 4、重大事故: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 5、特别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     6、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 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,由公司负责配合上级主管和省(市)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司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、报告。     7、道路交通事故,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,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数;事故的处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。     8、铁路行车大、重大事故,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,由公司、股份公司配合铁道部或路公司进行调查处理。     9、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。     四、事故现场保护     1、事故发生后,事故单位除组织力量救援外,同时还要组织力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。     2、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:     ①、将事故重要部位、痕迹、血迹、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,对其中容易消失的痕迹,可当即收集并做好记录,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。     ②、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,将伤者原来躺卧的部位作上标记。如伤者神志清醒,要及时讯问、录取口供。     ③、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或影像,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、记明数据。     ④、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,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,以防破坏。     ⑤、监护肇事人。不经同意不准肇事人与他人谈论事故情况。     ⑥、注意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。     五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    1、根据事故大小、性质,政府按规定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,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、分析、处理。事故单位上级各相关部门亦应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,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。     2、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任务。     ①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、过程和人员伤亡、经济损失情况;     ②、确定事故责任者;     ③、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;     ④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。     六、事故处理 公司、子/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政府对事故处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,按处理权限形成相应处理决定,批复或报批。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。 |